吴承恩老先生写作的《西游记》,原型是唐代僧人玄奘赴天竺取佛经。原著中充满了师徒四人一路与各妖魔鬼怪斗智斗勇的神话色彩,我们看到的是唐僧的执着、悟空的神通广大、八戒的圆滑以及沙僧的任劳任怨。那么,《西游记》中有没有相关的法律看点呢?
原著第十四回《心猿归正六贼无踪》,讲述的是唐僧把悟空从五行山下救出,路遇六个拦路抢劫的盗贼,孙悟空一挥金箍棒,打死六贼,唐僧说:“出家人扫地恐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悟空回答:“师父,我若不打死他,他却要打死你哩。”
故事回放:六个人各执长枪短剑,利刃强弓,“我等是剪径的大王,赶早留下马匹,放下行李,饶你性命过去,若道半个不字,教你碎尸粉骨!”
很明显,“剪径”即拦路抢劫的意思。至此,六个盗贼的行为已经威胁到唐僧师徒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之后,悟空戏言与六个盗贼分赃被拒,紧接着使出金箍棒威力,“唬得这六个贼四散逃走,被他拽开步,团团赶上,一个个皆尽打死。”故事发展到这个情节,悟空进行追杀的行为已经从正当防卫转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悟空的行为,在六个盗贼逃走时,已经对唐僧师徒的生命不构成威胁了,悟空却依旧打死了六个盗贼。悟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等待他的还有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悟空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提醒:正当防卫,一定要把握必要限度,切不可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