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高女士家中兄妹五个,两个姐姐在外地工作,两个哥哥在本地成家立业。高女士一直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照顾二老的生活。姐姐们每年会寄生活费给父母,过年过节回来看望二老。两个哥哥常以工作忙,收入少为由,很少看望双亲,除非有求于老人才上门。父亲生病期间,高女士一人在医院跑前跑后,送饭喂药,侍候到老人去世。父亲离世之前口头交待老伴儿把老两口的房子留给高女士,而高女士也没有在意,更没想到让父亲立字为据。
三年后,母亲患脑血栓住院治疗。其间,母亲单位的老同事来医院看望,提醒她立个遗嘱,处理好身后事。于是,由母亲同事代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写明自己和老伴的共有财产一套80平米住房由高女士继承,并在遗嘱上按下了手印,加盖了名章。随后,母亲在同事及高女士的陪伴下,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了公证。不久母亲患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高女士请了一个小时工一起帮忙照顾,直到母亲离世。
处理完母亲的后事后,高女士拿出母亲的遗嘱请哥哥姐姐协助办理手续,而两个哥哥却对遗嘱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母亲患痴呆病,神志不清,遗嘱可能是在受他人驱使的情况下所立,另外,母亲大字不识一个,让她按手印也有虚假成分,不同意房子由高女士继承。现在,高女士手中遗嘱上的日期,与医院诊断母亲为血管性痴呆症相差三个月。高女士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证明老人在立遗嘱的时候意识尚清楚?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老人按手印代替签字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分析
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胡正荣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四种遗嘱形式,即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其中公正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强的。本案中,高女士的母亲设立的遗嘱就是公证遗嘱。如果高女士的哥哥们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证无效,那么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他们对该公证遗嘱提出的质疑不能成立。遗嘱在前,诊断在后,因此不能证明母亲在设立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即使有证据证明设立遗嘱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也不能认定公证遗嘱无效。因为即使母亲患有老年痴呆,也不能说明母亲不能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因老人不识字,其在遗嘱上按了手印。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可以说明该遗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认为该公证遗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