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万全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一起贪污案件时得知,某村村干部阎某某、孙某、王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国家粮食补贴专项资金职务之便,虚报粮食补贴亩数,从2009年至2014年共同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33202.4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但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在2009年的粮食补贴发放书证中,实际发放金额比应当发放金额少了三块钱,这三块钱又该如何认定呢?经请求主管领导后对这实际未领取的三块钱不予认定为贪污款并退还当事人,最终认定阎某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贪污国家粮食补贴款33199.4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这起贪污案件,是该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也是该院以诉讼为中心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实践探索。目前,该案已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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