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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履职尽责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2017-02-28 11: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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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行贿金额较大,行贿情节较严重,造成的后果危害较大,决定不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2016年6月8日,3名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司法局随机抽选的人民监督员,针对王某行贿一案处理提出“不同意”的监督意见。

  很快,3名人民监督员便收到来自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王某的行贿案依法提起公诉。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全面推开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把选任条件、规范选任程序、加强培训、健全考核制度,使人民监督员代表性更加广泛、积极性更高,知情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到实处,“自己请人监督自己”质疑不再,有效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队伍结构优化更具代表性

  2月16日,上海市人民监督员选任颁证大会暨宣誓仪式在上海市司法行政大楼举行,公开选任的首届150名人民监督员宣誓履职,标志着又一省级单位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

  据了解,2016年7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10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截至2016年11月底,共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选任人民监督员13490名,比试点阶段选任的6563名增加105.4%。

  在上海人民监督员选任颁证大会上,来自上海市崇明区的龚敏捷接过证书并庄严宣誓。龚敏捷是一位全职妈妈,她通过网络自荐报名,成功当选上海市人民监督员。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调整优化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

  据了解,上海首届人民监督员中,基层群众占比82.7%,涵盖民企老板、专家学者、记者、在校学生、外来农民工、全职妈妈等;山东省1138名人民监督员中,基层群众占比达到46%;重庆市司法局对首次报名选任的111名人民监督员,重点考虑来自基层的申请人。

  各地注意控制公职人员所占比重,确保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50%。浙江省温州市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44人,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仅占36%;北京市司法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有公职身份的监督员比例由改革前的71.4%下降至40.8%,使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人民监督工作中。

  各地打破以往律师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限制,如北京市聘请11名律师进入人民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进一步确保了监督的有效性。

  强化选用衔接监督更主动

  2015年8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取7名人民监督员参加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案件监督评议,标志着全国首个省市一体、司检共用的全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正式投入运行。

  为强化选用衔接,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组织抽选人民监督员,确保抽选的随机性,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开展监督。

  据了解,福建省已有68批次250人次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通过系统随机抽选参加了案件监督评议,占全省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1%。此外,北京、吉林、上海、湖北4省市也建成使用了信息系统,内蒙古、安徽、重庆等6省市正在积极开展系统研发工作。

  山东省司法厅在随机抽选中设置回避审查环节,确保抽选公平公正。截至目前,山东省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案件100件,参加检察机关各类活动1173次。

  各地不断探索加强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通过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促进人民监督员有效履职。如浙江省建立人民监督员管理登记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学习、履职、遵纪守法等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山东省司法厅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评选表彰首批“全省优秀人民监督员”,较好发挥了考核的激励作用。

  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半年一次联席会、一年一次通报会”机制,反馈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情况,沟通交流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务公开、执法监督检查等情况,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温州市司法局还探索规范主动提起监督等机制。2016年3月14日,温州市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投诉材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出3名人民监督员就一起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款物案件要求启动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监督评议,推动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拓宽知情渠道不服可复议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围绕检察机关办案监督进行,改革推进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会同检察机关加强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探索建立了人民监督员查阅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形成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参加听证会等机制,将人民监督员“希望知情”与检察机关“保障知情”有机地统一起来,拓宽知情渠道,发挥监督作用。

  湖北省制作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书在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明确各部门办理涉及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和程序,确保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督程序。

  2016年1月20日,福建省南平市雷海水等3名人民监督员对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拟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起诉的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经表决一致不同意该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某县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后,继续作出不起诉决定。

  3名人民监督员提请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复议。南平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议后,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后某县检察院对王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为保障人民监督员行使职权,检察机关为人民监督员设置了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说明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李保群说:“以前人民监督员作出的评议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由检察机关一次性决定,没有挽回余地。复议程序增强了监督刚性,从程序上保证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我们觉得更有底气了。”

  本报北京2月26日讯

关键词:人民 机关 检察 监督 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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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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