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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21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2019-02-03 16: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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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21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2019-02-02 19:50:21
  中国法院网讯 (罗旋)  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等21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邓某、师某某、苏某某、蒋某某等劳改释放人员和杨某、腾某某、樊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弥勒市竹园镇以收取保护费为由,采用挟持或语言威胁等手段,敲诈在弥勒市竹园镇生产塑料胶框的4名私营企业主和经营“不见不散”、“港镇”KTV的个体经营者人民币50余万元;伙同张某某、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挟持或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杨某某入股2万元收购莲藕,禁止杨某某单独收购莲藕发往重庆。2016年6月至11月,为扩大影响收取保护费,余某某纠集王某某等18人在弥勒市竹园镇上河口村、竹园收费站旁等地与张某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截止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梁某、师某某等人分别伙同在竹园镇皇朝KTV、板桥村、顺达停车场等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卖淫、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邓某等20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在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余某某系主犯;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5000元;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以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70000元;对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关键词:犯罪 某某 告人 被告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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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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