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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21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宣判
2019-02-02 19:50:21
中国法院网讯 (罗旋) 近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等21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余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邓某、师某某、苏某某、蒋某某等劳改释放人员和杨某、腾某某、樊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弥勒市竹园镇以收取保护费为由,采用挟持或语言威胁等手段,敲诈在弥勒市竹园镇生产塑料胶框的4名私营企业主和经营“不见不散”、“港镇”KTV的个体经营者人民币50余万元;伙同张某某、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用挟持或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杨某某入股2万元收购莲藕,禁止杨某某单独收购莲藕发往重庆。2016年6月至11月,为扩大影响收取保护费,余某某纠集王某某等18人在弥勒市竹园镇上河口村、竹园收费站旁等地与张某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聚众斗殴。截止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邓某、梁某、师某某等人分别伙同在竹园镇皇朝KTV、板桥村、顺达停车场等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卖淫、寻衅滋事、诈骗等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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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犯罪 某某 告人 被告 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