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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

2019-03-14 15: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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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团伙

  张家口长安网讯(万全长安通讯员):近日,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恶势力团伙成员张某、张某某、白某、於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案罪、窝藏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张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作案2起,违法行为1起,张某窝藏作案1起。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常某产生矛盾,张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白某及王某,在孔家庄一手机店,手持砍刀和木棒殴打、追逐常某,并打砸店内家具及李某轿车;同日,张某伙同白某、张某某、於某、李某、王某,手持砍刀进入李某位于郭磊庄镇的烟酒超市内寻找常某,李某拿出一把关公刀准备砍张某等人,被张某抢下关公刀,白某等5人将其砍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2015年7月,被害人李某、闫某、黄某、周某等人酒后到万全区孔家庄镇某宾馆,闫某因琐事与老板娘程某发生冲突,后李某、闫某等人与程某及其妹妹、服务员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白某接到电话后与被告人张某某、於某等人冲入宾馆对李某、黄某、周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黄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周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得知此事后,安排张某某、白某、於某等人躲藏到其崇礼区的居所和其尚义县的父母家,并提供财物。另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白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於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张某某、白某等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犯罪属共同犯罪,本案系恶势力犯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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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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