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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六被告人非法采矿被判刑并附带赔偿92万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近12万吨

2020-02-27 15: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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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六被告人非法采矿被判刑并附带赔偿92万 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近12万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讯 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江苏省南通市六名被告人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共计76次计近12万吨,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桑某、余某等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至10万元,责令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单独或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合计92.5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间,桑某、余某等六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结伙或者伙同他人在长江南通段禁采区域非法采砂共计76次,共计11.98万吨,经鉴定价值87.64万元。经专家咨询意见认定,桑某、余某等人的非法采砂严重改变了长江生境原始河床结构,降低了水源涵养,破坏了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7.58万立方米的河床结构损害,水源涵养减少3.6万吨,经计算,长江河床结构损失和水源涵养功能恢复及事务性费用为92.53万元。 如皋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六被告人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余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中,两名被告人系情节特别严重,另四名被告人系情节严重。因客观原因修复方式无恢复原状之可能,可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赔礼道歉。六被告人分别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相关被告人应当在其共同侵权行为中对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六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并没收违法所得75.39万元以及作案工具“三无”采砂船两艘。 (张 弦 古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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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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