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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万全法院开出打击虚假诉讼首张罚单

2020-05-19 1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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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 万全法院开出打击虚假诉讼首张罚单 张家口长安网讯(万全长安通讯员):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今年以来,万全法院较真碰硬、打防并举,展开轰轰烈烈的打击虚假诉讼行动,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日前,该院审理一起串通制作借款协议书虚假诉讼案。 【案情简介】 ? ? 杨某某串通郝某某,依照自己的银行流水制作虚假借款协议书试图通过诉讼达到其优先还款目的。 ?? 【处罚决定】 ? ? ?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万全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某拘留七日,罚款50000元;决定对郝某某拘留五日,罚款30000元;并交付执行。这是该院近年来开出的首张虚假诉讼罚单。 【法官说法】 ? ?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杨某某、郝某某串通制作虚假借款协议书以达到优先偿还自己借款的目的,他们自以为是的“高招”,其实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实践中,“无中生有”捏造虚假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等纠纷,恶意处分、逃避债务的;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持伪造的工资欠条、工资表,名为“讨薪”,实为企图参与分配房屋征收补偿款;虚假调解逃避税款;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继承纠纷中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恶意侵占他人应继承份额的;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的,均为法律所制止。 ? 【法条链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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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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