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张家口万全县长安网 >> 法治调研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 社会矛盾、推进平安建设

2015-06-26 18:44:21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

  社会矛盾、推进平安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在此之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概念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强调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市综治办调研内容,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平安建设作一点刍议:

  一、从学理上阐释何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就中国当下而言,经过30多年砥砺耕耘,在法治概念上的初步共识也已基本具备。这是之所以提出法治思维命题的前提。

  何为“法治方式”?简单地说,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可以说,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与原来人们常用的法律手段一词,在意义上相近。但手段一词过于工具化,而方式则是更恰当更中性的描述。

  与法治思维相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通常人们所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有些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一些与法治要求不符的办事方式。例如托关系、找门子的办事方式。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下,遇事“找熟人”“走关系”往往是人们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社会资源之间的互换,使得法律失去应有的效果,往往导致社会资源利益的无效率、浪费。例如选择性执法。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如何适用,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最终导致法律失去公正性,丧失人们的信任,失去效果。而法律实施机制的失效,又使得一旦有人逃脱了法律的及时制裁,其他人就会形成“法不责众”的扩散心理,出现机会主义违法。再如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治理。这种治理方式下,法律被认为是从属于某一具体社会政策的工具,法治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被放弃,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这些方式植根于旧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中,与法治思维相悖,无疑都会损害到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公信力。

  二、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环节看法治养成

  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四个全面”的宏大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第一次将全面依法治国,论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姊妹篇”,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从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性措施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上是决心满满的,同样是“蛮拼的”。近日,我县综治办组织法、检、公、司的重点业务股室负责人就上述调研课题进行了学习讨论,大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形成一点体会。

  先说“立法”。“法”者,国之重器。历览前贤国与家,没有法治不成方圆,大家都没有规距,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只能是乱成一团浆糊,最后亡党亡国。我们小学就学过的历朝历代更迭表,周王朝统治了791年,汉朝422年,唐朝289年,明朝276年,清朝267年,这是时间跨度大的;再有秦朝15年,隋朝37年;我们现在,从民国1911年到1949年是38年,2015年我们建国66年,时间不算长,看看周遭,远的不说,云南昆明暴力恐怖杀人、马航失联、香港非法“占中”的新闻敏感度还没下降,2015年1月7日,法国巴黎又遭到恐怖袭击,3天内造成17人死亡,近邻小日本是一天也不消停,中东各国的乱象就更别说了,多事之秋啊!想想一统六国的秦王朝,收拾乱摊子的隋王朝打江山多不易,没几年,全灭亡了,为什么?是不是执政出现了问题,是不是百姓的权益没有了保障,才有了陈胜吴广的“揭杆而起”,靠什么来保障?怎样运转就行了?唯有法治。

  在法学界有“良”法和“恶”法的学术争论,笔者要说只有良法才是善治的前提。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2014年10月30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说:“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笔者认为不论是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条例,都要有充分的调研准备,要多方论证,更要有前瞻性,要适应地域特色,同时不能违宪是原则。另外,1978年,我们只有宪法和婚姻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有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截至2014年11月6日,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这样的数字,折射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可我们也注意到,我们的法律、法规总会出很多“修正案”,高法、高检“解释”,有时甚至相互跨界,这就有一个总体梳理贯通的问题。现就是我们的《宪法》从新中国成立,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短短22年现行宪法的“修正案”就达四次(1988、1993、1999、2004),不能说一个“与时俱进”就要动、就要改,这本身就有损法治权威,所以说,一开始立法,就要全、准,老牌的大英帝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宪章》63条,作为英国宪政乃世界宪政之母,历经岁月洗礼,岿然不动,成立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

  “执法”环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才能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牢牢树立起法治权威。在程序上讲,从公安立案,检察院批捕、公诉,法院审判,各环节要环环相扣,注重证据原则的同时,公安部门该立案的就要立案,不能因为案件办理有难度,就不受理,让当事人无所适从;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自侦案件办理的同时,要监督公安的侦查工作、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一块,要出台切实可行的介入机制,《检察建议书》就是个好办法,对于公安移送过来的法律文书,该卡住的就要卡住,比如:适用不起诉,就要不起诉,不能因为公安送过来,我就诉,给了法院,让法院判,判有罪也好,判无罪也好,我是老好人,这就没有担负起自己的责任,这就要提高我们检察官的素质了,要遴选业务尖子担当重任,要敢说话的人能说话;法院可是最后一根底线了,不要拖拉延长审判期,诉过来了,民商事能调则调,减轻当事人诉累,刑事案件要严格审查,严格按照法律准绳宣判,是无罪的就要判无罪,不能人为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旦查证,从严查处。

  再说“司法”。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保障。我们的法官就是天秤砝码的维系者,多一点太多,少一点也不行,唯有如此,才能胜败皆服。2006年发生的“唐慧案”,历经6年,先后经历一次审判,两次重判,湖南高院三次发回重审,当事人还被劳教1年6个月,社会影响恶劣,为什么一个案子拖了这么长时间?人心不古是小事,要是害了当事人,伤了百姓的心,罪就大了。这样的事,不能再发生了。“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无论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更好服务于民,或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都是为了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守法”,就是要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现在是“六五”普法时期,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财政要有专门的经费保障,我们的业务能手要多下乡村,给群众一线普法。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是基础。“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首先,我们共产党人要守法,我们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应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当前,反腐力度空前,为什么这么多高官相继落马,就是他们在任上,权大于法,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法律只是儿戏,老帅陈毅将军讲“伸手必被捉”这是真的!再次,要将法治观念在群众中扎根,想办事、有纠纷了,先要想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的这个行业是不是触了高压线?上访人不能只信访不信法,我们看到现在搞的诉访分离就给信访部门减压不少,这是个正路,还要坚持下去。

  三、当前影响“推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因素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至今日,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已有18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赶。

  (一)群众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民转刑”案件多发。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前面在“立法”环节,笔者已经讲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止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已经达到242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就更多了。但部分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三)实施法治不够彻底。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实践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由于财权、人事权都掌握在党政部门手中,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近期,法、检两院人、财、物上划省级统一管理,让我们看到了改革的方向和力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化进程缓慢。执法者与管理相对人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个别执法者方式简单粗暴;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未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存在“官从政法、民从私约”传统习惯。一些基层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习惯用人治来管理,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错误认为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工作就越来越难做。或者口说法治,实为人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领导“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没有摆正二者的辨证关系,认为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经济是第一要务;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是大事,法治建设工作是软任务,可有可无,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一些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认为主要结果正确,就不管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意识淡薄,忽视行政权力的规范运作。

  (五)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社会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增多。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

  (六)基层自治难以落实。现行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缺陷,使基层自治制度难以落实。城市化进程中农村法治成为薄弱环节。建设法治国家,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民。然而部分村民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村民自治流于形式。农民选举意识差,出现“贿选”、“家族控选”现象。因村财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矛盾纠纷增多,征地补偿范围窄,计算方法不科学。涉农行政执法的不规范,涉农维权的艰难。影响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

  三、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平安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管政法工作。

  无论党委政法委,还是政法部门,都面临着这个问题,党委政法委尤其突出。同样作为党委组成部门,党委政法委不同于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最大的不同就是突出一个“法”字,一方面,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对重大部署、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敏感案事件,要一抓到底。另一方面,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带头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执法办案

  一是依法保证正确的办案方向,也就是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政法部门的领导指导办案,不能就执法说执法、就办案说办案,要深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考虑案件的背景,掌握办案的时机,为办案掌好舵。二是依法保证办案质量。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责任、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最终都体现在案件的质量上。三是依法排除办案阻力。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要坚定法治的信仰、坚守法治的定力,不为利益所惑,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四是依法对待信访压力。信访问题对办案有干扰是事实,但是我们也要辩证看待,信访有可能影响办案,也能促进办案。

  (三)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大局稳定

  牢固树立辩证的稳定、内生的稳定、法治的稳定“三种稳定观”。一是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依法。群体性事件往往起因复杂、对立尖锐,一定要保持一颗冷静的心,不能头脑一热,不顾一切。特别是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戒、慎用强制措施,防止激化矛盾。同时,也不能对违法的人无原则纵容,当时不能或不便处理的,事后必须进行处理。二是化解矛盾纠纷要依法。化解矛盾不依法,容易让人找后帐,还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我们既要坚持从重从快的要求,防止纠缠细枝末叶,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又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还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四)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非访”

  我县,我们张家口市近邻首都北京,信访人员极易进京“非访”,上访成本低,近年来,进京“非访”牵扯了我们地方各级很大精力,面对“非访”,一是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治理“非访”要注重解决问题,虽然行为违法或形式不当,但其诉求不一定全部无理,不能抱有先天的抵触心里、厌恶情绪。只有把其合理诉求解决了,我们才是尽到了责任,才能对其“非访”行为采取措施,才能问心无愧。现实中很多都是非访行为与合理诉求交织在一起的,在原则上能处理的还是要积极处理。二是要灵活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和刑事处罚手段。我们要用好现有的政策法律武器。对那些突破法律底线、涉嫌犯罪的“非访”行为,就要坚决绳之以法、绝不手软。

  (五)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监督

  一是政法部门之间依法监督。政法部门之间在办案程序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实践中,既有配合不够的问题,也有制约不够的问题,但主要是制约不够。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核心价值追求,我们政法部门固然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但更要当好“各管一段”的“铁路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是党委政法委要依法监督。我县的党内执法监督一直搞得比较规范,但也存在着提高质量、改进方式的问题,县区党委政法委要充分用好执法检查、协调督办这些手段,每年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瞄准产生司法腐败的高发部位、重点环节,组织开展几次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纠正一批执法办案问题。三是依法接受媒体监督,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政法部门和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同时,也要提高媒体的应对能力,善于与媒体合作,使舆论力量为我所用。

  (六)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队伍

  政法队伍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政法队伍不同于普通的公务员队伍。国家在实施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础上,还针对政法队伍分别制定了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管一是依法把好入口关,严格落实职业准入制度和省级统一招录制度,真正把符合政法职业要求、工作急需的人才招进来,把能力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强的人挡在门外。二是依法晋级晋职,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条件选拔干部,对那些违法乱纪,不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人员,该调离的就调离,该辞退的一定要辞退。

关键词:法治 思维 方式 社会 法律

分享到:
打印 收藏本页
责任编辑:杨海涛

相关新闻

主管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0001396号-1    技术支持:长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