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处理大量民事案件的挑战与对策

2017-03-24 12: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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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20年间,民事司法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将重心放在降低与复杂侵权和商业合同纠纷相关的费用与(减少)诉讼延误上。批评者们抱怨电子取证费用不断上涨、专家证据可信度下降、滥用取证手段的加剧,以及与集体诉讼、大规模侵权和跨区域诉讼有关的司法和管理日益复杂。为此,各州法院制定新规则、发布行政指令、实行试点计划、使用案件管理技术,以控制成本、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同时增强诉讼当事人的满意度。

  复杂的侵权案件和合同案件对法官和律师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挑战。然而,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一项新的研究表明:州法院的政策制定者可能见树不见森林——只注重细节而忽略了全局。耗时久、费用高的民事案件一直是民事司法改革讨论中的重点,但在州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却只占少数。与此相反,主要的民事案件为消费者债务催收、房东/承租人纠纷、小额诉讼和小型合同案件。这些案件有近一半是在有限司法管辖法院提出的,其被大量放在审案日程上面,要求快速审理。在此类案件中,成本畸高和审理延期不是主要问题,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在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和在无法获得法院诉讼程序的准确信息下,应当如何确保司法程序公正和结果正义。

  州法院民事诉讼现状

  2013年,NCSC进行了一项民事案件研究,以期能为首席法官大会民事司法提高委员会商讨的内容提供一些参考。在该项研究中,“州法院民事诉讼的现状”针对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10个城镇的近100万个非家庭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展开调查,研究其特性和结果。其中,合同案件的数量几乎占据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64%),小额诉讼和“其他民事案件”占比为28%(分别为16%和12%)。相反,侵权案件和房地产案件只占民事案件的7%和1%。参与“现状”研究的大多数法院将债务催收、房东/承租人纠纷和抵押赎回权案件界定为合同案件范畴。近四分之一的民事案件属于债务催收行为,近五分之一的民事案件属于房东/承租人纠纷。在“现状”研究中,债务催收、房东/承租人纠纷和小额诉讼案件,几乎占据全部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二(58%)。

  债务催收、房东/承租人纠纷和小额诉讼案件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他们的诉讼标的并不高。债务催收的判决金额平均仅为12767美元。其中,催收判决金额大于16000美元的债务催收案例不到10%,大于40000美元的不到3%。房东/承租人纠纷案件判决金额平均为4551美元,而小额诉讼判决平均金额为4500美元。只有极少数案件是通过如:法官审判、陪审团审判或简易程序等审判程序处理。和解的案件不超过10%。相反,多数案件最终是通过缺席审判、无需说明理由的判决、或直接被驳回结案的。毕竟,这些案件中的被告绝大多数并没有律师代表,而即使是在小额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原告都有律师作为代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知识和实力的不平衡,并最终破坏了法律所提供的程序和实质保护。被告,这一用语几乎意味着个人资源有限、受到文化、英语水平限制,对司法制度不信任或有认知障碍,包括患有精神疾病。出庭,便可能意味着丢掉薪水,需要找人照顾孩子或支付交通费用。通常来说,无律师代表的被告所面临的对方律师常用的商业模式是利用自己作为专业人士的优势,通过缺席判决达到有理一方的结果。在胜诉后,原告的律师就能把租户赶走,扣押被告工资和把资产进行扣押。

  大量民事案件中面临的特别挑战

  政府机构、学者和调查记者进行了大量研究,记录了大量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一,通知送达不到位。大量系统性作弊的常见例子被记录在案,没有恰当的把诉讼通知送达给被告,只有当其面临扣押、资产查封、驱逐或出现信用报告上的评定,才发现自己被告了。研究表明:大多数被告其实具有很好的理由进行辩护。很多被告只要是出庭,这个案子就会被驳回。

  第二,诉求表述缺陷。尤其是在债务催收案件中,有些诉状有着严重错误,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某些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告错人。研究表明,对诉状要求的严格化,将会减少缺席判决。

  第三,当事人信息不足。无律师代表的诉讼当事人缺乏能帮助其有效率的参与审判的、对法庭审理过程的认识,来帮助当事,这会对当事人和法庭工作人员造成困扰。一线法院工作人员往往没有时间,缺乏训练,没被受命帮助当事人了解诉求,保留答辩或把事实最有效的进行说明。法院因为没有提供法律咨询的帮助而只是提供泛泛的信息,导致自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适合自己情况的指导。大量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呼吁法院重新审视目前的审判模式,包括其所提供的资源,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以及法院人员需具备的技能。

  第四,法庭混乱无序。大量的民事案件被安排在同一时间。诉讼案件在拥挤的法庭里进行,节奏常常很快、杂音很多、很难听清听懂。缺席判决的案件在没有得到被告的应诉后,往往很快被审理完毕。然而,案件之前的等待时间却极其冗长。

  第五,走廊和解。经常处理房东/承租人纠纷或消费者债务催收案件的律师一般在法庭、走廊或者法院附近的公共场所有一张桌子。他们的位置让有些人感觉到他们是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会无必要的答应对方律师的要求,原因在于当事人错误的认为他们与法院存在某种关系。研究中还发现了多起了律师违反道德规则或在走廊和解中扭曲法律的事件。由于原告律师在法庭中经常掌握话语权,法官难以察觉在走廊中达成的和解是有问题的。

  第六,诉讼陷阱。通常,债权人的律师不希望真的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出庭则往往会寻求案子延期。每当被告应诉,原告律师就会申请延期,直到被告错过日期,这时律师便会申请缺席判决。

  在庭审中,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通常因不熟悉词语而碰壁,无法驳斥具有异议的证据,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也无法让法庭接受提交的文件作为证据。法官因害怕被认为指导或偏袒一方,可能拒绝引导当事人陈述合法的事实。债权人方掌握了判决权,继续扣压工资,查封资产并扣押银行账户。债务未付的判决继续增加,债务人方胜诉的机会更加渺茫。

  应对挑战的对策建议

  应当说,各州法院有机会改变其运行模式、修改规则、改善诉讼文化以大幅减少不平等和违规情况的发生。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改善文书送达和其他通知服务。提高技术、加强监管和监督可有效增强传票送达的可靠性。通过使用GPS记录和智能手机拍照等便宜、常用的技术进行验证,有助于送达人准确记录他们的工作以防止欺诈行为。适当的额外通知要求、对于不当文书送达或没有遵守保证和资质要求的送达人进行处罚,也可以减少草率或带有欺诈性的送达。对于已知可确定有电子邮箱的人,用电子传达可以取代过时和费用更贵的文书传达方式。

  第二,鼓励更加充分的辩护。标准化的投诉形式和按需披露的初始信息,包括具有强制性的保障领域,该领域对申报文件中常见的经常性缺陷进行防范,其证实了索赔的长期性、时效性和准确性以及审判地的合法性。目前,众多法院提供标准答辩/索赔形式,帮助无辩护律师的被告维持基本辩护。

  第三,为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便利、有意义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不仅仅指信息,还应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无律师代表的当事人提供指导。法院有义务确保该援助切实有效。

  第四,电子平台办案。有机会在线填写文件通过远程服务获取援助,在适当的情况下在线举行听证会或会议,可降低当事人和律师,特别是处于农村社区的人的费用,减轻其负担。法院可以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法律院校,在这些社区提供法律诊所、研讨会和帮助。

  第五,控制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将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以及服务人员明确分开,设立清楚的标识,采用电子签到,错开出庭时间,以减少混乱。

  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知晓事实和要求,能够进行辩护,并为此就和解做出重要决策,那么和解可能是一种较为合适的方式。但是,法院不能强迫被告同意和解谈判或阻止他们向法官陈述案情。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和相关律师就如何在法院展开和解讨论,以及对和解带来的后果进行说明(指导)。在接受和解之前,法官应确保双方均理解协议。

  第六,“法院导航”。这一方法可以帮助无辩护律师的当事人进行走廊和解谈判。让当事人了解允许的谈判范围,并提供投诉机会以阻止不当行为。然而,过分周到的律师服务也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当地律师协会要为确保遵守既定的道德准则采取适当的方法。

  第七,提供多种语言服务。任何与案件或法院相关的公告或指示,包括标牌和法院表格,都应使用英语和重要的非英语人口语言。每个法庭都应提供翻译服务。

  第八,司法培训。司法培训可以使法官适当地指导无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事实调查过程,对审判过程、索赔、辩护基础、举证责任、注重证据权重评估加以说明。

  第九,防范作出不当的缺席判决。即使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司法改革,没有辩护便面临赔偿的情况仍不可避免。应当制定简单且标准化的范式,只有在证明材料反映了其遵守了程序和实质标准,且所要求的搜寻缺席方的记录在案且准确无误,方可认定缺席。

  程序性的司法改革既不会开创公平的局面也不会为所有想要雇用律师的民事当事人提供律师,其也无法缓和需要立法回应的体系问题。但是,严格的程序改革是必要的,以确保全国的民事法院不会以正义的幌子来延续不平等。(汉娜·利伯曼 宝拉·汉纳福德-阿戈/韩煦编译)

关键词:案件 民事 法院 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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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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